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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烟草制品有关商标规定的行政处罚

日期:2016-12-08
  

根据《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假冒商标烟草制品的鉴别检测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站进行。  一、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二、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  三、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规定,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销毁印制的商标标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此外,应当注意,有关部门依法查获的假冒商标烟草制品,应当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销毁,禁止以任何方式销售。 www.86sb.com/topic/1.htmlwww.86sb.com/topic/3.htmlwww.86sb.com/topic/4.htmlwww.86sb.com/topic/5.htmlwww.86sb.com/topic/6.htmlwww.86sb.com/topic/7.htmlwww.86sb.com/topic/8.htmlwww.86sb.com/topic/9.htmlwww.86sb.com/topic/10.htmlwww.86sb.com/topic/12.htmlwww.86sb.com/topic/11.html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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