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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驰名商标宣传由持有人承担责任

日期:2014-04-19
  4月18日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今天消息,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工商总局明确,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文章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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