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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问题的复函商标函(2003)32号

日期:2016-12-08
  

核心提示:商标函(2003)32号   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 商标函(2003)32号   你公司2003年6月18日《关于“商品房”如何确定类别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局认为,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提供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分类原则,19类的“非金属建筑物”是指简易的或是可移动的建筑物,不包括“商品房”。在“商品房”建筑、销售等环节中,建造永久性建筑的服务属于37类,以“商品房建造”申报;出售“商品房”的服务属于36类,以“商品房销售服务”申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二三年七月三日 www.86sb.com/topic/1.htmlwww.86sb.com/topic/3.htmlwww.86sb.com/topic/4.htmlwww.86sb.com/topic/5.htmlwww.86sb.com/topic/6.htmlwww.86sb.com/topic/7.htmlwww.86sb.com/topic/8.htmlwww.86sb.com/topic/9.htmlwww.86sb.com/topic/10.htmlwww.86sb.com/topic/12.htmlwww.86sb.com/topic/11.htmlwww.86sb.com/topic/2.html http://www.86sb.com/topic/13.html

文章标签:  商标类别  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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