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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鼎山泉”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日期:2011-07-16
  “鼎湖山泉”和“肇鼎山泉”对比图。

历时10年的商标争议案北京高院终审判决

本报肇庆讯(记者于敢勇摄影报道)备受消费者关注的广东鼎湖山泉有限公司与广东爱森食品饮料公司商标争议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原判,被异议商标“肇鼎山泉”不予核准注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异议商标“肇鼎山泉”系纯文字商标,引证商标中的“鼎湖山泉”商标亦为纯文字商标,两者在文字构成上仅一字之差;其中的文字部分“鼎湖山泉”为显著识别部分,与被异议商标“肇鼎山泉”相比亦仅有一字之差。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上无明显区别,构成近似商标。

此外,由于鼎湖山泉公司与爱森公司均位于肇庆市,双方存在共同的产品销售区域,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情况下,很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种商品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某种联系,从而容易混淆误认。

据悉,“鼎湖山泉及图”商标早在2000年已经使用在桶装水上并进行了一定的广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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