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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注商标不使用 违反诚信原则

日期:2012-05-14
本报讯 (记者 张亦筑)“即使已经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只要没有注册,也不受任何保护。不能让恶意抢注他人商标者屡屡得逞。”5月11日,刚被评选为2011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最具影响力人物之一的西南政法大学权威专家张玉敏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正在紧锣密鼓进行的第三次《商标法》修订中,有望对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

“如今,抢注他人商标的恶性事件很普遍。”张玉敏说,有些人通过一次大量抢注他人使用了一段时间、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然后反过来告他们侵权,索取巨额的侵权费,将抢注商标作为生财的工具。她介绍,目前我国《商标法》采取的是绝对的注册取得原则。也就是说,只有商标注册了才能受到法律保护,谁先注册在先谁就享有商标权,这导致的结果是,有些已经实际使用了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为没有注册,得不到法律给予的保护。等到有人抢注了商标,不得不吃“哑巴亏”。

“抢注了商标,但从来不使用,这实际上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助长了无序竞争的加剧,导致很多商标的真正使用者蒙受了很大损失。”张玉敏介绍,第三次《商标法》修订从2005年启动,而她也和邓宏光博士共同承担了商标法如何贯彻诚实信用原则的课题。

经过深入调研后,张玉敏专门起草了第三次《商标法》修订的建议稿,建议商标注册应注重“使用”的作用墨幽中文网,对商标的真正使用人加以法律保护,而那些恶意抢注他人商标、并未真正遭受侵权的人则不应受到保护

文章标签:  商标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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