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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假冒品牌运动鞋获刑

日期:2015-12-29

原标题:生产假冒品牌运动鞋获刑

四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刑并处罚金

中山男子谭某甲雇黄某甲、李某甲担任厂长,并请黄某乙设计款式,生产假冒“adidas”“NIKE”“PUMA”品牌的运动鞋。近日,中山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主犯谭某甲、从犯黄某甲等三人进行了判决。

从2014年开始,谭某甲以中山市小榄镇美坚鞋厂、三杰鞋厂及某仓库为据点,雇用黄某甲、李某甲担任厂长,负责生产管理,并雇请黄某乙为三杰鞋厂的设计师,为美坚鞋厂、三杰鞋厂设计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款式。谭某甲接到客户的订单后,交由美坚鞋厂和三杰鞋厂负责生产。李某甲、黄某甲根据谭某甲指示,未经有关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组织工人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共720双,价值人民币33024元。

同年12月4日,公安人员分别抓获谭某甲等四人,并在两间鞋厂和某仓库内缴获假冒“NIKE”注册商标运动鞋428双、“adidas”注册商标运动鞋1313双、“PUMA”注册商标运动鞋175双及原材料1批,价值人民币82388元。李某甲曾因生产假冒“adidas”注册商标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

今年9月29日,中山市第二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判决被告人谭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判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李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黄某乙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谭某甲等不服上诉。中山中院依法审理认为,上诉人谭某甲提出其犯罪的原因等上诉意见,并非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不应成为其实施犯罪的正当理由,法院不予采信。鉴于上诉人谭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是初犯,已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中院终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章标签:  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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